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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樓加裝電梯反對聲音不少,如業主事前拒絕出資加裝電梯,電梯投入使用后想申請補繳費用進行使用,相信這樣的事情也時有發生,于情于理是否合理?今天這個案例剛好給大家好好分析一下這個問題!
案件回顧
荔灣區一棟九層住宅樓,在2017年至2018年期間發起加裝電梯申請,以謝某為代表的32戶業主同意增設電梯,郭某等12位戶業主持反對意見。郭某作為三樓戶主,因對加裝電梯持反對意見,郭某最終未參與該電梯的出資。
2018年6月,該樓宇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開始施工。
2019年6月,電梯投入使用后前期參與籌資的業主通過刷電梯卡的形式使用該電梯。不久后,郭某要求繳納集資費用并使用電梯,但謝某等戶業主反對郭某使用電梯。
郭某遂向荔灣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支付原加裝電梯方案分攤費用,并擁有對新建電梯與32名業主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法院判決
荔灣區法院判決:郭某支付加裝電梯集資款后,由業主代表向郭某提供電梯卡供其搭乘電梯使用。
32戶業主不服,提起上訴。經廣州市中院二審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于年近八旬住三樓的老人郭某,確有使用電梯的客觀需要,在自愿補繳電梯集資款之后,32戶業主再拒絕其使用電梯,與中國傳統尊老愛幼的習俗相悖。
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因此郭某只要在繳納加裝電梯相應的集資款就享有與32戶業主對使用和管理電梯的權利。
且其使用案涉電梯事項不屬于《物權法》所規定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其使用案涉電梯并不會導致大樓其他住戶或業主使用電梯的合法權利受到損害,因此,允許郭某在支付集資款后搭乘電梯,符合法理及情理。
32名業主因郭某在電梯加裝過程中持不同意見導致工程延誤而對其使用電梯有情緒,雖然可以理解,但郭某在前期有不同意見也是其正常表達意見范圍。如謝某等32名業主認為郭某阻礙電梯加裝的行為給其造成損失,可另案主張權利,但不能拒絕郭某補繳集資款后使用電梯
加裝電梯一定要在自愿平等、友好協商的基礎上有所兼顧,共同遵循約定俗成,勇于承擔社會責任,也只有這樣,才能營造舒適幸福的居住氛圍。